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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统一向国家局寄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统一向国家局寄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通知


各药品注册申报单位:
  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本市的药品注册签收、受理工作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希望继续得到各申报单位的支持,促进本市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从2005年5月1日起,原国家局进行的国内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5年4月1日起,进行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为了配合国家局注册受理工作的正式运行,更好地为广大申报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本市药品注册受理的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地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加快我市申报资料顺利进入国家局审评系统,根据国家局有关要求,上海市药品注册受理资料将由各单位分别寄送,改为委托上海市医药行业资质认证服务中心统一寄送。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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