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中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承载工具在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现场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等规定,南京海关制定了《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