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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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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第17号

 

 

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中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承载工具在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现场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等规定,南京海关制定了《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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