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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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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现公布《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前款所称税后净利润收入,是指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企业分回的利润;国有股份分享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在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消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转让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股权)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是指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股权)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入。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权的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产生的利润收益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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