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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42号、沪价费[2005]38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5]9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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