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 (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
| 失效日期:201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