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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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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  
【发文字号】 注工[2005] 13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
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5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58号)的精神,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要求
  1、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完成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相应专业专家委员会。
  2、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 5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 58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  3、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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