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建环)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8号),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6号)精神,现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全国工程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大师。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水利行业、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水利水电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A和B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A、学历和职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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