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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3号)的精神,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根据环境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注工秘[2003]2号转发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并报全国管委会同意,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供各地、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参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环保专业管委会秘书处联系。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领域
  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噪声与振动、电磁污染等)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环境工程领域,不细分专业方向,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五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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