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