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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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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文字号】 国人部发[2005]8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人部发[2005]85号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冶金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冶金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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