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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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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州政办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各级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核准”或“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人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省人民政府明确的扩权县市按省辖市州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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