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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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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家认监委负责起草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现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认监委法律部。

  联系人:李华宁

  电  话: 82262811

  传  真: 82260727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便利对外贸易,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种 国家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具体产品类别和名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业务区域内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规定)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准出口。

  第六条(保密规定) 从事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 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能力和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产品质量稳定,并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口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禁止出口、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具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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