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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珍珠企业收购农产品改由普通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国税政[2005]209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珍珠企业收购农产品改由普通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5]209号)


各税源管理单位、计划征收科、稽查局、政策法规科:
  为进一步加强对珍珠企业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税收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9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我局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珍珠企业收购农产品改由投售者提供普通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及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取得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各珍珠生产加工企业向珍珠养殖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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