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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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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5]12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科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推动我市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自1998年我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通过近十年的积极工作,我市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区县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尤其是区、县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区县、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增强对推行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本通知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1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实施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的行为;4征收税费的行为及其他征收、征用行为;5颁发执照、许可证或者对有关事项进行注册登记、行使审查权、审批权、核准权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按本通知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和范围

  1梳理的执法依据范围:法律、法规、规章。

  2梳理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进行梳理。下级机关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机关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同级机关之间梳理在执行的同一执法依据时,注意主管与配合的关系,执法依据既是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也是配合部门的执法依据的,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均须清理。

  3编排要求: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是:

  (1)执法依据名称、颁布机关、颁布及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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