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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5]30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30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1:_________事务所(盖章)200_年为  区(县级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略)
  附件2:_______事务所(盖章)200_年为广州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汇总表(略)
  附件3: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部制度检查表(略)
  附件4: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检查表(略)
  附件5:200_年检查中介机构综合评价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执业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事宜(以下简称税务代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属下的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和各稽查局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以上检查机关统称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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