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5]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