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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等5家保险服务机构设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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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保监寿〔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等5家保险服务机构设立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等十个保险服务机构的请示》(新保新发(2005)2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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