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按照《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建设部第374号)要求,现将注册建筑师有关执业资格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 行政许可条件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