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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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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全民健身专职或者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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