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政复议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法律、事实和行政复议工作职守,信仰法治精神,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