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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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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政复议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法律、事实和行政复议工作职守,信仰法治精神,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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