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统一使用本规则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 国务院部门已经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于必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定不全的,省级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作补充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