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闽常[2005]23号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的处理。 下列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