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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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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中税协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
  第四条 为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与教材的编写或选定,开展师资培训、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后续教育大纲,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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