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6〕21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执业经纪人管理工作,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市局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年来经纪人执业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经2006年1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1)219号印发)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2)15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管理,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执业注册,是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本市执业经纪人进行注册并核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亦称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