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令(第33号)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