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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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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政部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令(第33号)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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