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3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污染防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