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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人事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含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类别级别 船舶和海上设施 渔业船舶
  A 国际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 远洋渔业船舶
  B 国内海上船舶 国内海上渔业船舶
  C 内河船舶 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
  D 内河小船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
  第八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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