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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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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6〕9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环函〔2006〕96号

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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