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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17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6〕176号

 

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人事部、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办公厅,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各地区监督站: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了规定。

  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书面函复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8)

  电话:(010)82212651-6

  传真:(010)62258598

  Email: rnse@263.net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对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等执业范围中的关键岗位和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核安全审评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独立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本单位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本单位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审评,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委托的核安全审评任务;

2.就审评意见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做出解释;

3.对审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从事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该项目或其中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 1.完成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2.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核安全监督

单 位 关键岗位 职    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 从事核安全监督,对监督活动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人员 1.向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的核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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