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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