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开通。为了做好系统的全面实施工作,为系统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奠定基础,我部决定在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数据基础上,结合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年度报送备案(以下简称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所有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及其分所、2006年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对事务所,采集其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对注师,采集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限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决定的处罚信息;业务报备信息限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具体采集内容请登录系统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栏目下载有关表样及说明。 二、采集工作的组织 采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监督检查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信息中心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研究解决采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和系统建设工作小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信息网络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等单位组成。 各地方应当成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信息中心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组成的地方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区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采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地方联合工作组各组成单位的总体分工是: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事务所信息的审查确认及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汇总统计;注协负责注师信息的审查确认;会计管理机构和注协共同负责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发放和回收。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汇总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共同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直接录入。信息中心负责为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与财政部的电子数据交换,与事务所、注师的电子邮件通讯,信息采集表的打印,电子表格的复制,集成其他单位转来的电子表格等。 三、采集工作的实施 采集工作的总体实施方式和步骤是:将目前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行业数据导出生成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地方联合工作组发至各事务所和注师;事务所和注师以统一基准日(2005年6月30日)的情况为依据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的信息进行补充更正(对关键信息的补充更正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事务所同时填写业务报备表;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根据处罚档案直接录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回收后,地方联合工作组借助专用软件对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汇总、统计,并将最后确认的采集信息报系统建设工作小组;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对地方上报的信息审核后将其导入系统数据库。 采集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注册管理系统数据的导出。 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根据注册管理系统现有行业数据(以2006年6月9日工作结束后数据为基准)生成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电子版),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作数据文件包。数据文件包包括本地区的事务所和注师名单、本地区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空白的事务所和注师信息采集表、事务所业务报备表、行政处罚信息表、年度报备工作汇总表、信息采集工作软件、表格填报说明、信息审查规则。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于2006年6月14日前将数据文件包及文件清单通过内网邮箱(10.128.1.15)发送至各地方联合工作组。 (二)信息采集表的发放。 各地方联合工作组收到本地区的数据文件包后,应当首先对本地区事务所名单进行核实。对于名单中的事务所实际不存在的,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填写原因;对于实际存在的事务所不在名单中的,应当在名单中补充,填写原因,并将所掌握的该事务所信息录入空白事务所信息采集表生成该事务所的信息采集表。 地方联合工作组应当将事务所、注师信息采集表和事务所业务报备表连同表格填报说明,于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至各事务所。同时,还应向事务所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以备事务所补报注师使用。 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电子版应根据不同情况,以电子邮件、邮寄软盘、通知领取等方式发放。对于确实不具备使用计算机条件的事务所,联合工作组应当将该事务所及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