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包装袋不可随意印制

【摘要】

未经授权加工印制包装袋要担刑责

【案情】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颜某、司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各自开设的个体塑料编织袋加工厂内,分别加工印制与“海螺牌”注册商标相同的水泥包装袋2108200条、1237500条、512900条、130000条。其中,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提供塑料编织布卷,由两被告人生产出上述水泥包装袋,然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林某、陈某供其在市场上销售。

  【审理】被告人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海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判处各被告人不同刑期及罚金的刑罚。

  【解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有鉴于此,立法将该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