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洪**,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烟草专买局职工,住****大洋路163号1幢403室

被告:汤**,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章村乡新民马车头88号,系浙KJ4993轿车驾驶员。

被告:纪**,男,成年,汉族,住****古市镇十五里村五弄1号,系浙KJ4993轿车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区人民路280号

诉讼代表人:张**,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

币112481.24元;

2、要求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列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27日0时15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浙KJ4993号轿车经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中东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因相对车速过快,注意力分散,左转湾往花园路南端时未注意周围车辆动态,遇原告驾驶浙K4077号二轮摩托车经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两车发生括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洪**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人民币112481.24元。

综上,第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系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有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

2009年8月3日

清   单

1、医疗费  住院51549.52元

         门诊485元     小计52034.52元

2、误工费(32233÷210天=153。49/天)32233元

        (28天×153.49)=4297.72元

         小计36530.72元

3、护理费164天×71元(150天+14天=164天)=11644元

4、后续治疗费      4000元

5、鉴定费          980元

6、住院伙食补助    164天×30元=4920元

7、施救费          230元

8、交通费用       1500元

9、车损费          530元

10、医疗器件       112元

合计:112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