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郑xx、郭xx的林xx诉其三人侵权的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郑xx,男,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xx小区18幢1单元702室。

答辩人:郑xx,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xx北巷二弄42号。

答辩人:郭xx,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丽温西路89号。

答辩人因林xx书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曾历经多次诉讼,贵院亦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均以林xx撤诉告终。故答辩人认为,为避免讼累,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时间跨度大,涉案证据一时难以搜集,故答辩人要求不少于一个月的答辩举证期限,而答辩人自2010年1月29日收到诉状自开庭时间尚不足一个月,故要求延期审理。

二、答辩人与林xx之间自始至终均未建立雇佣关系,林xx的雇主是林xx、林xx。故林xx的损失赔偿主体并非答辩人,故应该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xx

郑xx

郭xx

二O一O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