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

                                     

关联知识: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127条

3.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第127条

(2)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