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1.适用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3.程序要求 

(1)担保:不是必需的。

(2)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