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注意: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对异议的实质审查《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