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2条 

2.以下三类事项不得仲裁:《仲裁法》第3条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