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裁决是指在公安系统内,除治安管理(治安)、消防管理(消防)、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外,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点:1、当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除治安管理(治安)、消防管理(消防)、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外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1、权属纠纷的裁决2、侵权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1、公正、平等的原则;2、简便、迅捷的原则;3、客观、准确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能以本业务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裁决权。但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治安秩序,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地、市公安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把一些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的行政案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裁决时按属地原则,以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的名义予以裁决。裁决书另行编号,由有关业务部门掌握。
当事人不服裁决提出申诉的,由该市公安局或地区公安处复议,公安法制部门具体承办。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对维持原裁决的复议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败诉后的诉讼费、赔偿费以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由地、市公安处、局或有关业务部门承担。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业务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裁决处罚的,应以所隶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名义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