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制售病死猪肉3500斤四责任人最高被判两年半
【字体:
【判决时间】 2013-09-17
【编辑日期】 2013-09-17
【案例性质】
【审理法院】
【案例字号】 增城市法院
【案例摘要】

 2012年12月1日至6日,被告人陈石清、廖红成等人经商量后,从惠州市博罗县各地收购病死猪,交由被告人李斌、陈土凤等人在增城市荔城街桥头村一荔枝林内搭建的简易工棚中屠宰,再由陈石清、廖红成将屠宰的病死猪肉运至增城市荔城街五一村或廖村的地磅站过磅后出售给他人。

  2012年12月6日1时,陈石清、廖红成在地磅站准备交易时被抓获,现场缴获病死猪肉1000多公斤及电灯等物。陈土凤、李斌于同日被抓获。

  早从2012年7月起,廖红成便伙同胡资江等人从广州番禺石楼镇收购病残、病死猪屠宰后销往番禺沙头街、南村及增城市荔城街等地。2012年11月4日凌晨,廖红成与买家联系好交易后,在装运病死猪肉上车时被公安查获,抓获同案人胡资江,并缴获病死猪肉730.5公斤及汽车1辆。

  据鉴定,缴获的1700多公斤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病害猪肉。增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红成、陈石清、陈土凤、李斌违反食品卫生监管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

  廖红成、陈石清、陈土凤、李斌一审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1年8个月、1年及10个月。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