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6-24
【编辑日期】 2014-07-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52号
【案例摘要】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文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想通过办假证来赚钱,遂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58号B栋3-2暂住处与在网络上打办假证广告的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并商量,由孙在重庆打办假证的小广告,待孙接到办假证业务后,将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李某某伪造证件或印章,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钟巷18号暂住处按孙的要求伪造证件或印章,后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进行贩卖牟利。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李某某将伪造高校毕业证、驾驶证等证件和印章通过快递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将李伪造证件贩卖给陈某、全伦等人,二人均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孙某某的2套假驾驶证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
2、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平头世界理发店附近一个游戏厅门口,与李某约定以人民币200元价格为李某女儿舒某某办理假结婚证,孙某某收取李某定金人民币50元,把办证资料通过QQ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伪造的结婚证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贩卖,后因李某不需要该假证,孙某某未将该假证交予李某。孙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60元。
3、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十字路口,与陈某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为陈某办理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孙某某收取陈某定金人民币400元,并把办证资料通过QQ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伪造的上述证件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2013年6月7日16时许,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将上述证件贩卖给陈某,陈某支付余款人民币200元。孙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190元。
4、2013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重钢总医院附近中百仓储超市门口,与全伦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为全伦办理假的士兵证,孙某某收取全伦定金人民币200元,并把办证资料通过QQ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伪造的士兵证证件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2013年6月21日早上,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南北商场的中百仓储超市门口将该证件贩卖给全伦,全伦支付余款人民币100元。孙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70元。
5、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假的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的印章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
2013年8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平安轻轨站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将孙某某暂住处查获伪造的孙某某驾驶证2套、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印章一枚、舒某某和尹某某结婚证一本,电脑一台以及其他办证资料等物品。民警从陈某处扣押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鉴定,上述证件和印章均系伪造。
2013年9月6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暂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李某某暂住处查获、扣押银行卡、塑料刻模2个、假证原材料若干等物品。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卖给孙某某的印章并不是其制作的,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想通过办假证来赚钱,遂通过QQ与在网络上打办假证广告的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并约定,孙在重庆接到办假证业务后,将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在贵阳将按孙的要求伪造完成的证件或印章,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进行贩卖牟利。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李某某将伪造高校毕业证、驾驶证等证件和印章通过快递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将部分伪造的证件贩卖给他人,二人均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孙某某的2套假驾驶证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
2、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电话约定以人民币200元价格为李某女儿舒某某办理假结婚证,孙某某让他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平头世界理发店附近一个游戏厅门口,代其收取办证资料和定金人民币50元,孙某某把办证资料通过QQ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伪造的结婚证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贩卖,因李某不需要该假证,孙某某未将该假证交予李某。孙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60元。
3、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电话与陈某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为陈某办理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十字路口收取陈某定金人民币400元和办证资料,并把办证资料通过QQ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伪造的上述证件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2013年6月7日16时许,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将上述证件贩卖给陈某,陈某支付余款人民币200元。孙某某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150元。
4、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假的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的印章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
2013年8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平安轻轨站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将孙某某暂住处查获伪造的孙某某驾驶证2套、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印章一枚、舒某某和尹某某结婚证一本,电脑一台以及其他办证资料等物品。民警从陈某处扣押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鉴定,上述证件和印章均系伪造。
2013年9月6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暂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李某某暂住处查获、扣押银行卡、塑料刻模2个、假证原材料若干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孙某某人身进行了搜查,查获孙某某的驾驶证1个、手机1部、卡号为6228480471053907419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民警对孙某某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58号2栋3-2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派出所”字样印章一枚、尹某某(男、512301196206122575)和舒某某(女、500104199301281687)结婚证一个、两套孙某某驾驶证及副页等。
2、重庆市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扣押了孙某某手机一部、孙某某驾驶证及副页两套、尹某某与舒某某结婚证一个、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健康证明各一份、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笔记本一台、多功能一体机一台、塑料刻模两个等。
3、重庆市公安局渝公鉴(文)(2013)279号鉴定意见证实:从陈某处提取的一枚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重庆教育学院”公章印文、一枚“邹渝”名章印文、一枚“重庆教育学院”钢印印文不是重庆教育学院使用的“重庆教育学院”公章、“邹渝”名章、“重庆教育学院”钢印所盖印;孙某某家中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上“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和一枚“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印文分别不是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使用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和“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所盖印;孙某某家中提取的“重庆市公安局茄子溪派出所”印章一枚与重庆市公安局茄子溪派出所提供的该单位使用的“重庆市公安局茄子溪派出所”公章的印文不同一;孙某某家中提取的两套驾驶证(姓名均为“孙某某”、证件号均为“51162119900513673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副页条形码均为“*5050005221888*”)是伪造的。
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指认舒某某和尹某某的照片和个人信息纸条扫描照片;孙某某指认2013年6月初其向一女子贩卖假证收取该女子个人信息及定金时,该女子用手机拍摄的孙某某的身份证照片。
5、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实:由被告人孙某某带领至作案现场指认,重庆市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是2013年6月初,与一女子交易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平头世界理发店附近一个游戏厅门口,是2013年4、5月的一天告知一个定做假结婚证的女子将定金交予一个在游戏厅上班的女子的地方;大渡口区建设村地下通道及轻轨立交桥等地是其所喷的办证电话13272841646的地方。
6、辨认笔录证实:陈某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照片辨认,孙某某系2013年6月7日在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向其贩卖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男子;李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6个印章辨认,4号印章(刻有“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茄子溪派出所”)就是2013年7月,其以30元价格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卖给孙某某的假印章;李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驾驶证6张辨认,2号驾驶证(孙某某的假驾驶证)即2012年9月,其以140元价格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卖给孙某某两个一样的驾驶证;李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5个结婚证辨认,4号结婚证(尹某某与舒某某的假结婚证)就是2013年4、5月,其以60、70元价格卖给孙某某的假结婚证。
7、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明细表证实:2012年8月28日,户名为孙某某的6228480471053907419中国农业银行卡多次向开户行为贵州农行卡号为6228481190249645514的银行卡转账。
8、渝公大(网安)检(2013)1061号电子证物检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对李某某的台式组装电脑进行检查,发现该硬盘内存储各种证件的数据文件、客户办理证件的照片和基本信息,以及银行汇款信息、包含舒某某、尹某某的基本信息及登记照一张等;QQ的数据文件以及部分聊天记录(QQ号码:1738244842,昵称:诚信办证,与好友QQ号:2504461765,昵称:力天电子的聊天记录截图)。
9、渝公大(网安)检(2013)1064号电子证物检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对李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该硬盘内存储各种证件的数据文件及截图,QQ数据文件和邮箱及截图。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的一天,在大渡口区九校附近地下通道看到办假证的电话,经电话联系,与对方约定以200元价格为舒某某办理假结婚证一个,并在跃进村平头世界理发店附近一个游戏厅门口,其将舒某某与尹某某的照片和资料和定金50元交给一名女子,后因不需要该假证,就没有去取了。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初,其在大渡口区建设村地下通道看到有办证电话。2013年6月5日,与对方电话联系后,约定以6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十字路口,支付定金400元。2013年6月7日16时许,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收到上述证件,并支付余款200元。
1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孙某某想通过办假证来赚钱,遂在一个办假证的QQ群中联系了“诚信办证”,两人约定其接到办假证业务后,将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诚信办证”,对方按要求伪造证件或印章,后用快递邮寄回,其再卖给买假证的人。其收到假证后转账到一个开户名为“江建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2年9月的一天,孙某某以140元的价格购买了名字为孙某某的假驾驶证2套。2013年4、5月的一天,孙某某与一中年女子约定以200元价格办理假结婚证一个,并收取定金50元,其把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江建华”,后“江建华”将伪造的结婚证用快递寄回贩卖,因办证的说不需要该证了,就未交予对方。“江建华”大约收了70元。2013年6月初的一天,孙某某与一女子约定以6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假的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在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十字路口,收取定金400元,并把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江建华”,后“江建华”将伪造的证件用快递寄回,其在大渡口区育才小学对面的马路边将上述证件交给买证的女子,并收取余款200元,其支付给“江建华”200元。2013年7月的一天,一男子说需要茄子溪派出所的印章,对方描述了是一个圆的公章样子并支付了定金100元,其短信告知了“江建华”公章的样子,几天后,“江建华”用快递寄回了该印章,后因对方不需要该印章就一直放在家里,其付给“江建华”30元。
1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4月开始贩卖假证,在QQ上认识了孙某某,给他了一个以江建华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并自称江建华,与孙约定以每个证件、印章以七十元的价格成交,孙接到办假证业务后,将办证资料通过QQ发给他,其再找上家制作假的印章或证件,后用快递邮寄给孙某某进行贩卖牟利。2012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2套假的孙某某的驾驶证以14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接到孙某某传的资料,找他人制作了一个生于九几年女孩和一个生于六几年的男子的结婚证,并收取了60、70元。2013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接到孙某某传的资料,找他人制作了大专毕业证书,收取了150或是190元。2013年7月,李某某接孙某某的电话要求,找他人制作派出所印章一枚,并收取了30元。
1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平安轻轨站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2013年9月6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暂住处被民警抓获。
1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的真实身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取证程序合法,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己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公诉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贩卖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系由他人制作,并供述了上家的名称等细节,故公诉机关举示的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的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系由其制作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贩卖伪造的士兵证给全伦的指控,因该项指控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并无物证等相关联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孙某某驾驶证2套、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印章一枚、舒某某和尹某某结婚证一本、重庆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一份、塑料刻模2个、假证原材料依法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曼倩
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
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