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6-25
【编辑日期】 2014-10-1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宕刑初字第45号
【案例摘要】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宕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住宕昌县,农民。2004年至2007年担任某村村主任,2008年至今任某村支部书记。无前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公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伟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度,理川镇下马龙村在实施退耕还林时,被告人任某某作为该村村主任在协助丈量退耕还林面积中,向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提出照顾些面积,在征得林业局工作人员同意后,以其侄子任想安的名义虚报3亩和任苟平的名义虚报2.1亩并登记造册。此外,任某某又向林业局工作人员提出将集体荒山6亩多面积丈量给他,征得林业局工作人员同意后,分别以村民赵文花的名义登记2亩、李付红的名义登记2.6亩、赵成安的名义登记1.6亩。上述供应证发下来后,一直由任某某领取补助粮款,截至2013年,任某某共领取补助款22035元,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涉案款在侦查中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辩解意见称,当时丈量面积时村上没有钱,林业局的人在我家吃住了四五十天,开支较大,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就是为了给我们给些补助,减轻些负担。补助款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一部分用于村务开支。事情发生后我积极退赔了赃款,并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度,时任理川镇下马龙村村主任的被告人任某某在协助理川镇政府实施下马龙村退耕还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提出照顾些面积,在征得林业局工作人员同意后,以其侄子任想安的名义虚报3亩、任苟平的名义虚报2.1亩并登记造册。此外,任某某又向林业局工作人员提出将集体荒山6亩多面积丈量给他,征得林业局工作人员同意后,分别以村民赵文花的名义登记2亩、李付红的名义登记2.6亩、赵成安的名义登记1.6亩。上述供应证发下来后,一直由任某某领取补助粮款,截至2013年,被告人任某某共领取补助款22035元,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涉案款在侦查中已全部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在检察院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胜平、龚成宏、任想安、赵怀忠、赵文花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宕昌县理川镇下马龙村退耕还林花名册、宕昌县理川镇下马龙村退耕还林自查表、宕昌县信用社取款明细及取款凭证、宕昌县粮食购销公司理川购销站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涉案款计算标准、宕昌县人民检察院追回涉案赃款证明、中共宕昌县理川镇委员会证明、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任某某立功的办案说明,提取笔录及退耕还林供应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宕昌县理川镇下马龙村村主任期间,作为受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退耕还林面积方式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其辩称退耕还林的部分补助金用于村务开支的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鉴于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且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并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六十四条、六十七条三款、六十八条、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退赔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碧天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