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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世安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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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01
【编辑日期】 2014-12-0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58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58号

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世安,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2013年10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安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安、辩护人张登产以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张某、指定诉讼代理人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世安酒后窜至邻居张吗家,见张某某之女张某(1998年10月9日出生)一人站在客厅看电视,遂产生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之恶念。被告人刘世安趁张某不备从身后将张某抱住往卧室拖拽,张某呼喊“救命”,并抓住身旁堆置的玉米口袋,致玉米撒落一地,直至将张某拖拽至卧室并将张某推倒在床强行予以亲吻,并威胁其不要喊,否则让她见不得人。嗣后,被告人刘世安一只手按住张某双手,另一只手脱掉自己的裤子和张某内裤,企图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适逢张某之母王某某回家而未能得逞。张某某报警后于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世安被民警从其家中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报案纪录、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佐证,被告人刘世安亦有供认。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安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安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见为,被告人刘世安身为六十多岁的老年人,又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强奸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庭审中无丝毫悔罪之意,应当对被告人刘世安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世安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意见,他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思,本身身体也不是很好的,是被害人自愿的,他不该没有阻止被害人的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城郊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公安干警骂了他两句,所以没有如实交代。被关押看守所后公安机关讯问时无刑讯逼供行为,是自己的如实供述。

辩护人张登产辩护意见为,(1)从证据上看,要证明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并不充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按照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从事件发生前后多因素来判断,事发前,被害人就被告人赠与手机曾有过多次电话联系,案发时被害人搏斗和呼喊的事实证据不足,从居住的环境看,被害人只要呼喊,邻居就能听得到。(2)针对本案要考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做全面分析。如果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因此建议法庭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

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刘世安以及辩护人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系被害人之父电话报警而来的事实。

2、旬阳县公安局书面“抓获经过”、补充说明以及证人施某某、张某、向某某证言,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安在其家中被被害人亲属防守、拦截,后被公安干警带至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受讯问的事实。

3、旬阳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以及证人向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等证言,证明了被害人张某系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刘世安强奸案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实在所送的被害人淡黄色内裤、蓝色连衣裙,会阴部擦拭棉签中未检出人精斑。

5、人身检查笔录、旬阳县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证明2013年10月12日21时许旬阳县医院医生朱某某、马某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人身检查,被害人张某处女膜完好未见明显损伤。

6、被害人张某2013年10月12日晚,在其舅母郭某某的陪同下第一次向公安机关陈述称,今天放学,她爸把她从学校接回家,回到家17时左右,过了十几分钟她爸去旬中接她哥,她在客厅看电视。过了五六分钟,刘世安来到她家,她当时站着,刘世安坐在她身后,问她爸妈去哪儿了,她说她爸接她哥去了,她妈上坡干活了。刘世安坐有三四分钟,就从她身后腰部把她抱住,她使劲挣扎挣不开。她闻到刘世安身上一股酒味,接着刘世安把她往卧室拖,她顺手抓住了跟前装满玉米的口袋,刘世安劲大,把玉米撒在地上,她喊“救命救命”,刘世安不让喊叫。刘世安一直把她拖到卧室床的侧面,将她仰面掀倒在床上,她上半身子在床上,腿担在床棱上。刘世安用左手把她两个手按住,用右手将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小腿部位。她挣开马上要挣脱下床了还是被刘世安按住了,她喊了声“救命”,刘世安不叫她喊,说再喊就让她见不得人,她不敢再喊了。刘世安把她的裙子掀起来,内裤脱到她的膝盖部位,然后趴在她身上,用嘴亲她,她推不开。刘世安用腿把她的腿夹住,用左手把她两只手按在头顶床上,用右手抓住自己的生殖器和她的生殖器贴在一起,并用手捉住自己的生殖器往她的生殖器里插,但没插进去。这样持续了三四分钟,刘世安威胁她不要动弹,再动弹就把她掐死,她听了就不敢动了。接着刘世安将生殖器往她的生殖器里插,她依然用脚乱踢。刘世安就一只手抓住自己的生殖器,另一手把她的腿往开掰,要把生殖器往她生殖器里插,她用手把刘世安往开推,用脚踢刘世安,使劲把双腿夹紧。又过了五六分钟,她妈回来了,看见刘世安在她身上压着,就把刘世安扯起来,抓住刘世安的衣服大声哭了起来,并说“刘世安你怎么这样”。刘世安被扯开后她就从床上起来蹲在床跟前。刘世安想挣脱但没挣开,裤子也一直没有穿。过了两三分钟,邻居刘某某和刘世安的妻子进来,把她妈的手掰开刘世安就走了。刘世安穿的内裤是三角的,底色是白颜色的,花纹是黑色的,花纹图案她说不清。她穿的内裤是三角的,橙黄色的。刘世安把生殖器往她生殖器里插时,她用手推刘世安,用脚踢,身体不停地扭动挣扎,但刘世安劲大挣不开。她在反抗的过程中没有抓坏刘世安的衣服,也没有致伤刘世安的身体,刘世安没有撕坏她的衣服,没有对她的身体造成明显的伤痕,也没有对她的身体部位进行摸、掐等。她妈把刘世安拉起来后,用手打刘世安,但没有打上,刘世安抓住她妈的手,她妈挣脱后在刘世安的鼻子上打了一拳,刘世安用拳头照她妈面部打了两三下,又将她妈按在竹床上,把竹板床压塌了。看见她妈和刘世安打起来,她觉得刘世安把她强奸了名声不好,影响以后的生活,她将家里的一瓶敌敌畏拿到手上准备喝的时候被刘某某夺去了。

被害人张某2013年11月2日在其母亲王某某的陪同下第三次向公安机关陈述称,在国庆节前某个星期五的下午,她放学从刘世安门前过,刘世安坐在门口玩手机,喊她给调一下手机时间,她就给调时间,刘世安问她要手机不,给她买个新手机平时联系。调好后刘世安从屋里给她取了一个苹果和香蕉,她去接水果时,刘世安把她手一捞,在她脸色亲了一下。一直到国庆节放假期间,她用张某某和她爸的电话给刘世安打了几个电话,主要问刘世安手机给买么,刘世安在西安说周五把手机给送到学校来。周五下午放学她到大河南初中下面公路上等刘世安给她送手机,但没有等到。到周六,她爸把她接回家后,她一个人在堂屋看电视,刘世安又到她家里来,她就问刘世安手机给买么,刘世安说没有买,她说没有买就算了,她不要了。她继续看电视,刘世安把她从后背一抱往她睡房拉,她就喊救命,电视声大很,没人听到。她顺手抓住堂屋一袋子玉米,手把玉米扯洒了一地,刘世安叫她别吵,又威胁卡死她、点火烧房、用刀剁她,然后一只手按住她的两只手,另一只手脱自己的裤子把她强奸了。

7、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10月12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第一次供述称,他和张某家一个组,张家住在他家坎上。今天下午组上向文新儿子结婚,他去送礼帮忙,并坐席喝酒,当时把他喝醉了,喝醉后他不知道是咋回屋的。回到屋后他上到坎上张家屋里去了,他在院坝看见张家女儿张某,张某在院坝对他说“爷,你上来说个话”,他就问她爸和她妈哪去了?张某说她爸去接她哥去了,她妈一会就回来。他上到张家屋里,见屋里就张某一个人。他俩啥都没说,也啥都没做,在屋里看电视,看了有五分钟,张某的母亲王某某就回来了。王某某回来时,他正在堂屋的进屋靠左手方向的灶房门口坐着,王某某对着他就用锤头打他,说他不是个东西,又一把把他裤子脱掉了,他和王某某就在屋里吵开了,吵了不到五分钟,他侄女刘某某和妻子宋德久来了,这时他在张倩屋里卧室,裤子还是脱着的。王某某被隔开后,他就挣脱回家了,当时他酒喝多了,也不知道是咋进的张倩卧室。他家同张家没有矛盾,关系非常好,平时经常来往,当天在张倩的卧室里,他什么都没干。

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10月13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第二次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

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10月13日在旬阳县公安局第三次供述称,他做错事了,和门上的张某发生性关系,他做的事情卑鄙无耻,对不起人家,应该给人家赔礼道歉。昨天下午他从向文新那里喝酒结束回来,走到院坝没有进屋,就打算到张某家去玩一会。他进屋的时候见张某在客厅坐着看电视,张某起身招呼说“爷,你坐”。接着他就问张某她爸她妈呢?她说她爸去接她哥了,她妈上坡上干活去了,一会就回来。他就坐在那和张某一起看电视,看了也就一两分钟时间,当时他酒喝多了,只记得张某在他跟前,但不知道是站着还是坐着,他就捏着张某的胳膊把张某往卧室里拽。他拽张某胳膊时张某不愿意,用胳膊挡了一下,他说“走,我们进去玩”,接着他就把张某拽到张某的卧室床跟前,用手把张某的肩膀头一推,张某就坐在了床沿上面朝上倒在床上,两条腿就在床沿上吊着的。张某躺在床上之后他就脱掉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裤子和内裤掉到脚踝骨位置,接着他把张某的短裙揭起来,把张某的内裤脱到可以看得清张某下体生殖器的位置,他就趴着压在张某的身体上,把生殖器贴着张某的生殖器上下移动身体来回的摩擦,他的生殖器没有勃起,也就是一直贴着生殖器摩擦,做了不超过两分钟,张某的妈回来了。张某的妈回来看到后就骂他,他从张某身体上起来,张某的妈就跟他撕扯起来,他妻子跟侄女听到张某的妈在吵架就过来看,把他们拉开,他穿上裤子走了,回家了。过了一会儿,张某的爸爸接张某的哥从街上回来了,知道这事就到他家来闹,他说“先不忙着闹,解决问题不是你能闹下台的,打110报警”,然后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他就跟警察走了。他酒喝多了一想张某一个在家,心里就起了要和张某发生性行为的邪念。张某年龄小反抗不大。王某某发现之后,抓着他又是骂又是打的还撕扯他的衣服。

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10月14日在旬阳县看守所第四次供述称,2013年10月12日下午,他在门上向文新家喝酒,酒后到张某家去,见其女儿张某一人在家,就把张某拉到床上想强奸,后来被张某的母亲王某某抓住了。当时他酒喝多了回家,走到他家门上没有进屋,到坎上张某家去闲转。他到张某家后,看见张某一个人在堂屋看电视,他问张某她爸呢,张某说她爸去接她哥了。他又问她妈呢,张某说她妈上坡上干活去了,并招呼他坐。他坐在电视机前看电视约几分钟,他就想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他从张某身后去扯住双肩把张某朝卧室床上拉,张某不愿去,抓住堂屋放的装玉米的口袋,把口袋扯散,玉米撒了一地。他使劲把张某朝进拉,张某喊了几句,但现在记不起来喊得啥了。他把张某拉到卧室后一推,推倒在床上,叫张某不要动,然后他先把自己的裤子和裤衩脱了,垮在脚腕上,然后把张某的裙子揭起来,把其内裤脱到大腿处,他就爬到张某的面上,用他的生殖器在张某的阴部插,张某被他按住动弹不了,他用生殖器在张某的阴部摩擦了两分钟,但勃起不了。这时张某的母亲王某某突然进卧室来,看见他在干这种事情,很生气,抓住他就打就骂,抓住衣服不放手撕抓,具体经过记不清了。后来他妻子宋德久和邻居刘某某来了,宋德久把王某某抓他衣服的手掰开,他挣脱赶紧把裤子提起穿好回家去了。过了不久,张某和王某某、张某某到他屋要打他,后来张某打110报警了。他当时酒喝多了,不知道为啥就干了这事,一时冲动,都是喝酒惹的祸。张某要从床上爬起来,他捉住张某的手把张某按住,另外他记得说过不要反抗的话,其他的细节他确实记不清了。当天晚上他的酒还没醒,胡说了一些话,请不要介意,昨天早上他酒醒后才知道事情很严重,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世安当庭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这两次供述没有异议。

8、证人王某某事发当晚和第二天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刘世安与她们家住得近,关系非常好,也经常到她们家串门。2013年10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她回家见大门敞开着,客厅里没有人,电视声音放的特别大,玉米撒了一地,因为今天女儿回家了,她想女儿大概在卧室。她走到客厅墙边听见女儿房间有男的声音,她以为是丈夫在跟女儿说话。这时风把女儿卧室门上的门帘吹的飘起来,他看见女儿床前有四个光腿,同时听见一个男的说“你定定的,悄悄的,不准吵,你疼不疼?”,她感觉不对劲就跑进女儿卧室,看见刘世安光着下身,将女儿按在床上,双手按住女儿的两只手腕,女儿仰面躺在床上,两只腿在床沿上吊着,蓝色连衣裙从腿部拉到了腰部,两只腿分开着,刘世安上身弓着站在女儿的双腿间正实施强奸行为。她看到后头嗡的一声,一把从侧面抓住刘世安的上衣将刘世安从女儿身上拉起,用手抓刘世安的脸并质问刘世安,她们有哪点对不住你,你来害她。刘世安抓住她双手将她按到卧室里另一张竹板床上,说不要声张,女子小,名声要紧。她抓住刘世安的上衣不松手,还大喊大叫,让刘世安赔她的女子。后来刘世安的妻子宋德久和刘某某进到卧室里,宋德久上前把她揪刘世安衣服的手掰开,刘世安乘机拿起地上的裤子和裤头在竹板床边穿上走了。宋德久抓着她双手把她按在竹板床上,说刘世安不是这样的人,刘某某也劝了她几句。她当时十分激动,见女儿拿了一瓶甲胺磷农药要喝,一下气晕了过去。等她醒来时刘某某已经走了,女儿在床上哭,宋德久仍捏着她的手。后来她丈夫张某回来,了解事情经过后就报警。警察没到之前,她儿子怕刘世安逃跑,一直在刘世安门前看着。

上述证言证实,当王某某进入被害人卧室时看见被告人刘世安双手按住被害人张某手腕实施强奸,遂在张某的卧室与刘世安发生厮打并将刘脸部抓破、衣服扯烂等事实。

9、证人刘某某2013年10月1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称,2013年10月12日,向某某接儿媳妇,她和王某在那儿饭吃结束,一起去浇完菜回家。刚走到家门口就听见王某某在屋子吼叫“妈呀妈呀,你对不住人呀”,她听王某某吼得厉害,就赶紧去看,走到刘世安门上时把宋德久也叫上一路,宋德久耳朵有点背(聋),估计没听到。她们一进王某某家大门就听到王某某在右顶角卧室里吼叫,卧室有门帘子,把门帘子掀开就看见王某某双手抓住刘世安的上衣,刘世安鼻孔有血,右脸上也有血,当时刘世安右裤腿脱掉了,另一只左裤腿在脚腕上堆着,内裤在穿着,刘世安把王某某按倒在钢丝床上,宋德久去掰两个人的手。王某某女儿穿了件连衣裙站在卧室门里面,手里拿了瓶甲胺磷农药,她赶紧把张某手上的农药夺了,拿出堂屋放在左边顶角那个屋的椅子下面。她又回到卧室,见王某某和刘世安手都已经松开了,刘世安在穿裤子,王某某还在吼,刘世安把裤子穿好就走了。王某某在床上哭气死过去,她掐人中把人救过来。过了五六分钟张某和张某某回来了,王某某说“安大大把女子毁了”,张某某和张某问怎么回事,王某某女儿边哭边说,具体说什么她没听清。张某从门上捞了根荆条,父子俩到刘世安堂屋,刘世安双手抓住这个棍,张某某一手抓住这个棍,张某说你都几十岁了还强奸,并说要去报警。

10、证人宋某某2013年10月12日在城郊派出所陈述称,今天下午,她和刘世安在向文新家吃完饭后回到家,她在院坝边洗衣服,刘世安喝多了坐在旁边抽烟,她洗完衣服就不见刘世安人了。晾完衣服,邻居刘某某来说王某某在屋里不知道和谁吵架呢。她俩就一起来到王某某家,听见王某某在进门靠右手的小间卧室里骂人。她和刘某某进到卧室,看见王某某女儿衣衫整齐的站在门后墙边,一脸严肃,刘世安站在靠近窗子边的床边,下身没穿,王某某坐在木质靠背椅上抓着刘世安的上衣哭骂。她将王某某的手掰开说“有啥事,下来再说,吵骂解决不了任何事情”,刘某某也上前劝,刘世安趁机穿上内裤和裤子离开了。她和刘某某继续劝王某某直到张某回来,王某某对张某说“刘世安不是个东西,狗日的”,随后她和刘某某离开了。她回到家见刘世安躺在卧室床上,衣服和鞋子都没脱。后来施楚明来谝了20分钟后就离开了,她坐在客厅喝水、吃瓜子,直到警察来到家。

11、证人施某某证言称,2013年10月12日,向某某家接儿媳妇,下午5点多他在向家坐席听说刘世安把张某强奸了。过了一个小时他去刘世安家,见张某在门外,刘世安在堂屋坐着吸烟,他问刘世安咋回事,刘世安说张家在给栽赃。后来公安来将刘世安带走了,张某也回了家。

12、证人张某某在其母亲王某某的陪同下的证言称,2013年10月12日18点左右,他回到家见妹妹卧室门口堆的蛇皮袋子里的玉米撒了一地,他妈在妹妹的卧室哭,说刘世安将他妹妹害了。他父亲让他到刘世安家去看着,以防刘世安跑了。他呆在刘世安家大门上,防止刘世安逃跑,直到公安人员来了,他才离开。当晚,他父母到派出所去,他一个人在家睡在他父母的床上,屋里的乱样子他没收拾。

证人向某某(城关镇瓦河村文书)证言称,当时他没有去张家,一直在刘世安门上防止张家亲属闹事,殴打刘世安。派出所的岳警官和另一个叫不上名字的年轻民警到张家屋里去看了,后来走时给张某某儿子张某某吩咐,叫其在家看门,保护现场,不叫外人进屋,并且不准翻动现场。

证人张某某证言称,10月12日下午四点多,他到金洞中学将女儿接回家后又到旬中接儿子,他和儿子回家时发现堂屋玉米撒了一地,妻子和女儿在女儿的睡房里哭,宋德久握着他妻子双手,刘某某把他妻子扶着。他妻子给他说回来时看见刘世安把女儿的裙子掀起着,把女儿的裤衩脱了,刘世安也脱了下身衣服,把女儿按在床上强奸,还问痛不痛,不准吵叫。他听后就和张某某到了刘世安家,刘世安已经把上衣换了,脸上有伤,他问刘世安干的坏事,刘世安不承认,他打了刘世安两个耳光,又回家报警,让张某某把刘世安看着,不要让跑了。张某某就一直在刘世安门口看着,直到派出所人来。派出所来人要求保护现场,现场不能动,当晚他和妻子、女儿都到派出所去了,张某某一个人在家,直到第二天公安局去看过现场后他们才动屋里的东西。

上述3名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害人父母、哥哥回家后看到堂屋玉米撒落一地、案发后张某报案警并让张某某守在刘世安家门口直至民警前来、公安机关指令被害人哥哥保护现场等事实。

旬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3日上午9时20分至11时52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检查,制作的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照片22张,证明了被害人家堂屋放置有装满玉米的16袋苞谷以及地面散落的苞谷粒、主卧室内一木椅下放置的300克装“敌敌畏”一瓶、被害人卧室内一简易板床北侧凹陷钢管断裂等事实。

14、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岳友军出具的“出警经过”书面材料证实:2013年10月12日18:20,他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所长杜方庆出警指令,称城关镇瓦河村八组村民张某报警,称其女儿张某在家中被刘世安强奸。他和刘某、司机李某某三人立即赶到发案现场,一到刘世安家,发现了在其堂屋缩头就坐,被害人的哥哥张某某在其门口将其控制以防外逃,刘世安的院坝有数位情绪激愤的被害人亲属,司机李某某当即对刘世安进行了看护,民警刘某和他立即赶到张某家中,张某母亲王某某不停地哭啼,跪地磕头拜请警察救救自己的女儿,他对王某某进行了安抚劝慰,王某某哭的痛不欲生。张某家中堂屋放有数袋玉米(未封口),玉米袋旁边有散落在地的一米见方的玉米粒。初步了解后,民警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将被害人及刘世安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叮嘱张某某保护好现场,不许对相关场所接触。

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刘某出具的书面“出警经过”内容与岳某某出具的书面材料一致。

上述两份书证与被害人以及父母、哥哥证言一致,且相互印证,证实在案发现场堂屋地上有玉米散落、公安干警安排被害人哥哥张某某对现场进行固定保护的事实和经过。

15、扣押笔录、物证和辨认笔录,证实了从被告人刘世安、被害人家中提取扣押的物证有刘世安的棕色带花纹的三角状内裤1条、“金交椅”牌深灰色夹克1件、诺基亚手机1部,被害人的淡蓝色牛仔布料连衣裙1件、橙黄色三角内裤1条,以及现场提取的衬布1块、拉锁头1个、打火机1个、糖和瓜子少许、敌敌畏药瓶1个等物品。

16、证人刘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常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刘世安平日爱喝酒,力气较大,被害人张某性格内向,较为传统。

17、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10月13日入所体检表,诊断意见为颜面部及双前臂可见散在多处浅表性损伤,证实了刘世安身上伤痕系其与王某某撕打所致。

18、被告人刘世安2013年9月1日至10月13日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了被害人张某在2013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3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先后7次与被告人刘世安通话询问购买手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安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安身为六十多岁的老年人,在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情况下,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强奸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既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又触犯刑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刘世安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安犯强奸罪,既有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直接证实,又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以及证人刘某某、宋德久、张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印证,亦有被告人刘世安在公安人员无刑讯逼供情形下的两次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的供述,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世安辩称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与事实相悖,也与自己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作为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单独一人突然遭到一成年男子性侵害时,要求其表现出成年女性同等的激烈反抗,显然与其未成年的心智不符。而且在明知其母亲即将回家的情形下,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遭遇性侵害时反抗不明显、事发前被告人有赠与手机的情形以及强迫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亦与情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世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肖爱平

审 判 员  乔安斌

人民陪审员  华荣竹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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