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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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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7-08-14
【编辑日期】 2018-06-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7)浙0111刑初75号
【案例摘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农用地,林地,数量较大,大量毁坏耕地

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11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军文,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陈军文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楼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陈军文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本院于同年8月7日依法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村集体林地进行土石采挖,并将取得的土石予以出售获利。经鉴定,占用面积超过其承包施工范围14.228亩(9476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24.1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军文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系政府工程,村委在办理手续中未及时办理到位,系本案案发原因之一。被告人郑某某法律意识淡薄,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征用占用等手续,非法占用村集体林地进行土石采挖,并将取得的土石予以出售获利。经鉴定,占用面积超过其承包施工范围14.228亩(9476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24.1立方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农居点边坡治理工程已于2016年8月完工。

另查明,杭州富阳林信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集体林地被占用林地的地类、面积及林木蓄积做出鉴定意见,鉴定人楼建华出庭对鉴定情况作出说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主任,2014年1月,该村与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沙田畈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该村出面到林业部门审批了相关使用林地手续,审批了20.85亩。该工程当时由陆某3、陆某1、汪某1负责政策处理,并委派汪某1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管,村民陆某2、金某到现场监管采挖数量。村民郑某某从万里公司转包了该取土工程。2015年8月左右,取土工程范围内的坟墓搬迁未处理好,群众举报采挖山石超了红线,其向街道办赵某,4汇报,也多次向郑某某提出这个问题,郑某某答复其不会超挖的。陆某3在私下场合提出过农居点向西移的意见,但村里未开会决定将工程向西移,其也没有对郑某某说过村里决定工程向西移的事实。

2.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2月至2015年6月间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担任书记,之后其到富阳胥口镇政府上班。万里公司承包了沙田畈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2014年9月左右,取土工程开始施工,因农户自留山及祖坟政策处理工作未完成,导致工程延后。其在做坟主工作时,其提到过取土工程向西移,但只是设想,并未落实。其听说同年7、8月份,变更后向西移的规划图已完成,郑某某从代理公司取来了新的规划设计图,但因其到胥口镇政府上班,其不知道村里有关林木采伐和占用林地手续有无办理。其也没有同郑某某讲取土工程向西调整的话。

3.证人蒋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执中亭村村民,2016年4月,其向有关部门反应万里公司承包的沙田畈取土工程超过红线采挖山石,其听说负责人叫“红军”,“红军”自己有轧石厂,超过的范围面积比较大,且沙田畈采挖的山石有部分出售给其他村民的事实。

4.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万里公司富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分公司主要从事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工程部负责人先后为施某、方某1,郑某某负责该项目工程的事实。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万里公司富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将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委托给郑某某负责,该工程自2014年8月正式施工的事实。

6.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实万里公司具体安排施某、郑某、方某2等人负责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的事实。

7.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万里公司聘用人员,万里公司将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授权给郑某某,由郑某某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处理现场相关事物,工地上的机械都由郑某某联系的,施工自2014年8月左右开始,工期6个月,但因为相关政策未处理好,导致工程延期。后公司发现郑某某变更了施工合同,向西开采,即告知郑某某不得超红线施工,郑某某说边施工边补办相关手续,但手续一直未办好。采挖的石料款与其所在公司没有关系,郑某某系实际得利人。其曾多次交待郑某某不要超红线采挖的事实。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委委员,万里公司聘请了该村原书记郑某某负责现场采挖,村里由汪某1负责监管安全、四至范围、进度等,采挖的石料由吴某,4处理。2015年春节后,现场大规模施工,林木采伐手续办好后,村里组织人员采伐取土工程西侧山上的林木,郑某某就开始挖石料了。其听到汪正明或陆某3在村里会议上说过因工程政策处理遇到阻力,农居点工程要变更到原工程的西侧,先施工后补手续,会上没有明确指派人员告知施工单位,后林地使用手续也未办。西侧边坡工程所在的山坎是郑某某新采挖形成的事实。

9.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民,其与金某在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现场记录石料车数,万里公司委托郑某某在负责现场管理,万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不去现场。2015年4月左右,郑某某叫挖掘机械到原施工点(二座坟)的西侧开始采挖至案发前,沙田畈农居点工程西侧采挖的山体都是郑某某组织采挖的事实。

10.证人邱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开挖掘机的,2016年6月中旬,郑某某让其到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采挖山石,其听从郑某某指挥。2016年6月20日上午,森林公安到现场来制止采挖,下午工地上继续施工的事实。

11.证人高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4至5月,郑某某让其到沙田畈农居点区块砍伐林木,其就组织人员砍伐了7、8万斤树。2015年7、8月份,郑某某打电话给其,称村里决定将农居点工程向西移,西侧山场的政策处理工作已做好,让其去取土工程现场,把老宕面西侧的小山堡上的树木砍掉,但只有零星几棵树,其就没有去砍伐的事实。

12.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党总支副书记,该村经济合作社与万里公司签订合同,万里公司聘请郑某某负责组织实施采挖,村里由汪某1负责监管,其没有看到万里公司派其他人负责现场。2014年下半年开始,取土工程大规模开展,村里叫高某,4砍伐林木,林木及林地相关手续也经过办理的。后汪某2、陆某3提到过将工程向西移,但向西移的规划图纸有无做过其不清楚的事实。

13.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其得知郑某某从万里公司承包了取土工程,其与郑某某约定,郑某某将沙田畈农居点区块取土工程多余石料卖给其,每吨16元,挖掘机械和运输车辆是郑某某自己叫的,其一共已支付给郑某某石料款300余万元,其中200万元其预付给郑某某购买挖机等。2015年8、9月份,陆某3曾与其说,如果坟的工作做不好,就将农居点工程往西调整,但调整的时间其不清楚的事实。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民,其在沙田畈农居点区块有一块自留山处于施工区块。2014年年底,郑某某等人找其,让其同意采挖,并约定将石料低价卖给其,其总共支付了40万元左右的石料款,取土点的石料都归吴某,4处理的。在其家自留山的政策处理工作没有处理好之前,施工单位就向西侧采挖。2014年年底左右,陆某3与其做工作时,曾说如果谈不好,就把其的自留山留着,将农居点向西移,2015年年底村里还专门叫测绘公司到沙田畈现场做过规划的事实。

15.证人宓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浙江厂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其与万里公司董事长关系较好,故万里公司在富阳的工程是其公司做的。万里公司中标了沙田畈农居点区块取土工程,该工程实际由郑某某承建,并有书面委托材料,万里公司收取12%的管理费,其公司委派方某1、鲁某实施管理,工程款则通过吴某,4转给郑某某。监管过程中,方某1等人曾说原工程施工范围变更,有关手续没有到位,其就要求将有关手续办好,其公司发过几次通知单要求停工,但郑某某及所在村均不肯签收的事实。

16.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民,其被村里反聘,分管沙田畈农居点区块安置和取土工程。万里公司中标了沙田畈取土工程,并转包给了郑某某,沙田畈取土工程西侧的山体是郑某某组织实施采挖的。工程开始之前,原国土部门专门划定红线的,红线是插有小红旗的,该村就按照划定的红线范围进行了采伐,农居点建设也是严格按照工程图施工的。红线范围内的青石料挖掘机械比较难打,而边坡区块的青石料相对好打一些。2016年4月,村里再次划定了红线范围。村里委派陆某2等人在现场记账,但是管理费一直未收。其听说过如坟墓拆迁工程做不好,该村准备将整个工程向西移,但陆某3在党员大会上并未讨论过的事实。

17.证人华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万里公司中标执中亭村拆迁安置取土工程后,郑某某想包做该取土工程,其就把郑某某介绍给万里公司的事实。

18.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鼎公司)任副总经理,该公司实际控股人是宓某,4,宓某,4与万里公司的老板关系较好,万里公司委托长鼎公司照看执中亭村拆迁安置取土工程,其与方某1负责管理工程,该取土工程实际是郑某某转包去做的。2014年9月左右,其到取土工程现场,业主单位有插小红旗的四至标线在现场,那时工程刚开始做,郑某某也在现场。2016年初,国土部门告知万里公司取土工程采挖石料超红线的事实。

19.证人赵某,4的证言,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负责执中亭村沙田畈取土工程的是郑某某。2015年8月左右,群众举报该取土工程超红线采挖,土管部门经过现场踏勘,发现确实超过红线,土管部门发了停止施工通知书,其至少有3、4次。其就该事向街道办领导进行了汇报。街道办和国土部门专门到现场进行了实测,并给施工单位划定了新的红线,要求施工单位在红线范围内施工,并不间断到现场实施监管,该村委派汪某1在现场管理。取土工程超红线的范围是在工程西侧,其知道西侧边坡都是超红线的事实。

20.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干部,负责财务工作,执中亭村的取土工程万里公司中标,但具体施工的是郑某某。取土工程的政策工作一直到2016年3月才做好的,陈灿根家坟的工作没有做好之前,村里没有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工程向西移的相关事宜,时任书记陆某3也没有在大会上宣布过要将工程向西移的事实。

2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干部,负责计生等工作,执中亭村的取土工程万里公司中标,但具体施工的是郑某某。该取土工程的政策处理是陆某3、汪某1、陆某1等人,现场由汪某1监管。要将工程向西侧变更的事其没有印象了,也没有听说时任书记陆某3在大会上宣布要将工程向西移,村里委派了两名老党员到现场管理采挖数量的事实。

22.证人汪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干部,负责统计等工作,执中亭村的取土工程万里公司中标,但具体施工的是郑某某。该取土工程的政策处理是陆某3、汪某1、陆某1等人,由汪某1监管施工安全。取土工程的政策工作一直做不好,但村里并没有开会决定工程向西移。2016年4月左右,国土部门调查超红线采挖的情况后,挖掘机械被扣押,郑某某要其找一份“向西移”的会议纪要,但没有找到。村里派人对取土数量记账,但管理费村里一直未收到过的事实。

23.证人孟某,4的证言,证实其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执中亭村的取土工程是郑某某在做,从万里公司那承包来的。2014年下半年,其从郑某某处拉了6千吨左右的宕渣,吴某,4是从郑某某的工地上购买石料的事实。

2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一荣边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农居点工程的边坡工程系其所在单位承建的,该工程于2016年6月15日正式进场施工的,同年8月10日左右完工。该公司在边坡治理过程中,没有采挖新的山体,工程款为50万元的事实。

2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25日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农居点取土现场西侧、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禁山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26.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证实万里公司于2014年1月与富阳市富春街道执中亭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里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将23省道拆迁安置取土工程(沙田畈)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管理事物委托给郑某某,该取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5日的事实。

27.函、通知,证实万里公司于2015年10月函告富春街道执中亭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该合作社尽快处理相关的政策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确认开挖红线及开挖标高;富春街道执中亭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6月函告万里公司,取土工程施工在施工图纸范围内继续施工的事实。

28.工资单,证实证人方某1、方某2、郑某、鲁某、宓某,4等人系长鼎公司员工的事实。

29.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栗园自然村禁山的四至情况。

30.会议纪要、村“两委”会议记录,证实富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下发关于23省道综合整治与改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纪要,明确富春街道执中亭村农居点挖方工程处置原则;2016年5月,富春街道下发关于执中亭村农居点边坡治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初至2016年1月间有关涉及该村沙田畈农居点区块村支二委会会议召开决定相关事宜的事实。

31.土地征用协议,证实执中亭村村民陈汉忠等人的自留山征用给执中亭村经济合作社的事实。

32.林木采伐审批公示,证实富阳市林业局于2014年5月19日批准富春街道执中亭村采伐林木的四至及其余采伐审批情况的事实。

33.明细对账单,证实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郑某某资金进出情况。

34.技术鉴定报告、卫星云图,证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沙田畈取土工程新开挖林地面积为9476平方米的事实。

35.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原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2日责令执中亭村委停止违规施工行为,于2016年1月12日责令万里公司停止擅自开采执中亭村沙田畈庙山石料的行为的事实。

3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3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38.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系执中亭村沙田畈取土工程的实际负责人,该村通过林业部门审批后先将工程范围内林木砍伐,其再开始进行采挖取土等,2014年8月正式施工。后因审批范围内的政策工作没有做好,2015年7月左右,时任村干部陆某3等人在施工现场与其口头说,因村民的政策工作做不好,要将工程往西移,其就开始挖工程西面的边坡,但其不清楚村里相关变更审批手续有无办下来。其在施工过程中,方某1等人告知其超红线采挖的相关事情,其停工了几天后继续施工,其施工造成的边坡不在村里林木砍伐的四至范围。其于2016年4月前往国土部门询问有关新的规划图纸。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庭供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超过承包范围14余亩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占用开挖林地已被治理,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陈军文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月霞

人民陪审员  朱根荣

人民陪审员  朱琳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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