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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龙受贿、魏晓飞介绍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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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4-0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9]第2期
【案例摘要】


王绍龙受贿、魏晓飞介绍贿赂

(2009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第2期出版)


被告人王绍龙,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来安县看守所所长。2007年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晓飞,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原系安徽省来安县看守所副所长。2007年9月19日,因受贿犯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全椒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被告人王绍龙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5日立案侦查,2007年8月9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魏晓飞涉嫌介绍贿赂犯罪。在法定期限内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告知了被告人王绍龙、魏晓飞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王绍龙、魏晓飞,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08年1月30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绍龙、魏晓飞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11月,张兆飞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为了能办理监外执行,张兆飞的父亲送给被告人王绍龙人民币2000元。

2.2002年12月,梅万权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为了办理减刑,梅万权送给被告人王绍龙人民币1000元。

3.2004年4月,张万和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为了请被告人王绍龙帮忙办理监外执行,张万和送给王绍龙人民币2万元。2006年6月张万和监外执行即将期满,为了请王绍龙再次帮忙办理监外执行,张万和送给王绍龙人民币2万元。2006年6月23日,王绍龙带张万和到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并为张万和支付鉴定、检查费用533元。

4.2004年5月,杨宝山因受贿罪被判刑,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为了感谢被告人王绍龙的关照,杨宝山送给王绍龙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

5.2005年2月,毛园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为了感谢被告人王绍龙的关照,毛园林的母亲送给王绍龙人民币1000元。

6.2005年6月,顾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顾春的母亲为了请被告人王绍龙对顾春生活上予以关照,送给王绍龙人民币1000元。

7.2006年3月,戴方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了请被告人王绍龙帮忙让戴方园留所服刑,2006年4月份,戴方园和其母亲送给王绍龙人民币4500元,后戴方园被留所服刑。

8.2006年6月,张志和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为了能让张志和留所服刑,张志和亲属送给被告人王绍龙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9.2005年11月,原明光市二建公司董事长李裕康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为了请被告人王绍龙给予关照,李裕康之子李立新通过秦学兵送给王绍龙人民币5000元。2006年“五一”前夕,李裕康弟弟李裕宏等人向被告人魏晓飞咨询为李裕康办保外就医事宜,魏晓飞提出在看守所可以办理。2006年5月,李裕宏和李立新带10万元开车到魏晓飞家楼下,由李裕宏送至魏晓飞家。后魏晓飞将此款带至被告人王绍龙办公室交给王绍龙,并告知这是李裕康家人办保外就医的钱。2006年5月30日李裕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李立新为催办李裕康监外执行事宜,送给王绍龙人民币2万元;不久,李立新听说王绍龙要到北京学习,又送给王绍龙人民币5000元;2006年9月1日和19日王绍龙两次带李裕康到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并为李裕康支付鉴定、检查费用计770元。2006年10月李裕康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06年12月,李立新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王人民币4000元。综上,王绍龙收受李裕康亲属人民币共计13.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绍龙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8.85万元。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绍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519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魏晓飞介绍李裕宏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08年4月3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绍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人魏晓飞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王绍龙违法所得185197元,除已追缴8.85万元外,其余的9669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绍龙、魏晓飞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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