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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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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1-11-1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2)公报第2期
【案例摘要】


2002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第2期出版)

   

   被告人马向东,男,48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被告人宁先杰,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李经芳,男,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

   上述三被告人均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并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7月2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998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开发王家庄项目中引进外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被告人各得赃款美元4万元。

   二、受贿罪

   (一)1997年7月、8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华阳大厦工程减免电贴费1200余万元。后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两被告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

   (二)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沈阳市政养护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孙中学等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政养护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孙中学调动工作提供帮助。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章亚非17次共同收受孙中学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副经理王广洲职务提拔提供帮助。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王广洲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铁西百货大楼党委书记曲武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币1.8万元。

   4、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商业城纺织品公司副经理孔东洪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10月,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孔东洪人民币1万元。

   5、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灯具一厂厂长陈波在沈阳市大二环路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1998年上半年,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陈波人民币1万元。

   (三)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14700元、美元230200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底至1998年底,6次收受迟若岩人民币11万元、美元6万元。

  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泰明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8年1、2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泰明、焦伟人民币51万元。

   3、被告人马向东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减免有关费用。1998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百佳集团从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管沈阳中街中段地块的开发提供帮助。1998年8、9月和1999年5月,2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刘涌美元4万元。

   5、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环保集团增资扩股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初至1999年5月,4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刘桂琴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

   6、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大韩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与沈阳市正兴房屋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1996年8月至1998年底,5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高书颍人民币27万元。

   7、被告人马向东为使沈阳歌仙大饭店"三陪"问题不被新闻单位曝光,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打招呼。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该饭店董事长李旭臣人民币25万元。

   8、被告人马向东帮助辽宁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科学家花园公寓获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1999年5、6月,在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王志美元3万元。

   9、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怡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了五爱市场的管理问题。1997年底和1998年1、2月,2次收受该公靖倍?鲁じ吲逍?嗣癖0万元、港币10万元。

   1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沈阳中街中段地块转让给沈阳市百佳集团开发提供帮助。1998年3、4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公司经理牛玉兰人民币20万元。

   11、被告人马向东支持辽宁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动迁改造沈阳市朝鲜族一中。1998年底或1999年初,在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表成龙人民币15万元。

   12、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总裁刘芝旭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5次收受刘芝旭人民币13.4万元。

   1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集团董事长张殿华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等处12次收受张殿华人民币4.8万元、美元1万元。

   14、被告人马向东为盖州市金都大酒店获得银行贷款向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打招呼。1989年2月至1993年1月,在家中5次收受该酒店总经理曹军人民币12.3万元。

   15、被告人马向东为石狮市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在沈阳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提供帮助。1998年夏天和1999年6月,在家中2次收受黄忠谊美元1.3万元。

   16、被告人马向东为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总公司在减免、缓交费税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7月,在营口鲅鱼圈收受总经理赵瑾人民币10万元。

   17、被告人马向东为郭英谋取在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8年2月,在家中收受郭英人民币10万元。

   1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沈阳市大二环路工程招投标提供帮助。1997年5、6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公司经理刘大林美元1万元。

   1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赵启超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9次收受赵启超人民币8.2万元。

   2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商业城集团总经理阎明晨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89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6次收受阎明晨人民币8.1万元。

   2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举办全国文化钟表商品交易会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斌人民币7万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

   22、被告人马向东为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云峰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7年下半年,在家中11次收受王云峰人民币7.9万元。

   2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大厦经理张路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等处9次收受张路人民币7.2万元。

   24、桓嫒寺硐蚨?运?舻纳蜓羰薪ㄖ?こ坦芾砭止ぷ鞲?关心"和"支持"。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石其金人民币6万元、美元500元。

   25、被告人马向东为李澍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的利益。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3次收受李澎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

   26、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胡凯峰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胡凯峰人民币5.6万元。

   2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张杰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6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张杰人民币5.5万元。

   28、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友谊房屋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了与沈阳市自来水公司之间的纠纷。1995年和1998年8、9月,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任世静人民币5.5万元。

   29、被告人马向东同意为解决沈阳市新城子区居民饮水问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承诺为法库县粮食局下属工程队介绍工程。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崔学贵、张国平人民币5.5万元。

   30、被告人马向东为姚维安、孙思英夫妇谋取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二人人民币5.1万元。

   3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民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改造回民旧区等方面提供帮助。1995年10月和1998年8月,在家中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邢达普人民币5万元。

   3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华泰房屋开发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真路52号开发建设住宅立项提供帮助。1998年1、2月,在家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光武人民币5万元。

   3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大东区棚户区改造获得优惠政策提供帮助。1999年2月,在办公室收受江宁人民币5万元。

   3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联营公司总经理高军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高军人民币4.9万元。

   35、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张静华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张静华人民币2万元、美元2千元、港币1万元。

   36、被告人马向东推荐曹振江为沈阳市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为沈阳市儿童大世界扩建工程与有关部门打招呼。1990年5月至1997年2月,27次收受曹振江、潘德平人民币4.17万元、美元200元。

   3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中兴大酒店总经理王万林在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1994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王万林人民币4.5万元。

   38、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交电公司总经理孙国祥调动工作。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孙国祥人民币4.4万元。

   3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五金商业集团原总经理李开明在当选劳动模范、邻近退休继续留职等方面谋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17次在家中等处收受李开明人民币4.3万元。

   4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五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珂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9次收受张珂人民币4.1万元。

   4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中山大酒店总经理张景阳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张景阳人民币4万元。

   4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副总经理涂凯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3年1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涂凯人民币3.8万元。

   4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地下商业城原总经理王庆涛谋取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利益。1994年2月至1996年9月,5次收受王庆涛人民币3万元、美元500元。

   44、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原总经理郑伟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3年1月,在家中4次收受郑伟人民币3万元。

   45、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李文鹤在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李文鹤人民币3万元。

   46、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第二百货公司党委书记王平谋取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王平人民币2.9万元。

   4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和平商场副总经理高晨秋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6年2月,在家中7次收受高晨秋人民币2.8万元。

   4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刘伟谋取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0次收受刘伟人民币2.8万元。

   4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北市百货大楼总经理冉雨杉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等处6次收受冉雨杉人民币2.7万元。

   50、被告人马向东承诺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张丽洁在职务提拔上提供帮助。1993年1月至1999年5月,在家中等处5次收受张丽洁人民币2.7万元。

   51、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纪委副书记董玉兰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或者通过章亚非12次收受董玉兰人民币2.5万元。

   5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城建局解决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杨毅男人民币2.5万元。

   53、被告人马向东同意用优惠政策弥补沈阳市于洪区东陵乡大二环路拆迁损失。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于波人民币2.3万元。

   5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商业城集团食品商贸公司经理梁锦玺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梁锦玺人民币2万元。

   55、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大东区在棚户区改造中获得优惠政策。1997年上半年,在沈阳凯利酒店收受聂秉孝人民币2万元。

   56、被告人马向东支持沈阳市交通局新建沈阳交通技工学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培训教学楼工程。1998年1月至1999年2月,3次收受孙长林人民币2万元。

   57、被告人马向东为苏家屯区纳入沈阳市大二环路道路改造方案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4次收受段取宝人民币1.8万元。

   5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联营公司副总经理刘延超在工作调动上谋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6年2月,7次收受刘延昭人民币1.5万元。

   5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文化钟表公司举办全国文化用品交流会等方面提供帮助。1990年1月至1995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曲从显人民币1.5万元。

   6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继玉的亲属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家中3次收受杨继玉人民币1.4万元。

   6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张黎明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张黎明人民币1.3万元。

   6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百货公司协调并解决了原离退休干部费用;为沈阳市储运公司党委书记张家臻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5次收受张家臻人民币1.2万元。

   63、被告人马向东为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繁华小区提供帮助。1998年6、7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国强人民币1万元、金佛一尊。

   6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和平商场党委书记鲍治凡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10次收受鲍治凡人民币1万元。

   65、被告人马向东为铁西区卫生局新建工程减免费用提供帮助。1997年2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局马淑英人民币1万元。

   66、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工商局组建东北通讯器材市场提供帮助。1998年11月,在北京收受包维杰人民币1万元。

   6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局孙明山换购住房提供帮助。1998年4月,在办公室收受孙明山人民币1万元。

   6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局杨国屏亲属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杨国屏人民币8千元。

   6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房产局解决供暖补贴费用和奖励费用提供帮助。1998年4月,在北京收受张强人民币5千元。

   (四)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市嘉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怀楠等4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人民币、美元9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宁先杰帮助沈阳市嘉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培训管理中心工程。1997年春节至1999年1月,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怀楠人民币62万元、美元4万元。

   2、被告人宁先杰帮助沈阳天辰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许春来承接沈阳商贸金融大厦和沈阳市委会议厅装修工程。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2次收受许春来人民币53万元。

   3、被告人宁先杰为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减免电贴费提供帮助。1998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4、被告人宁先杰为沈阳新港澳房产开发公司免交配套费提供帮助。1999年3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建林美元2千元。

   (五)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经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高万峰等42人谋取利益,146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12000元,美元3万元、港币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2月,被告人李经芳在催缴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沈阳市财政局支付高卡赛车场土地使用费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总裁高万峰美元3万元。

   2、被告人李经芳在东北四联公司与他人合资创建宝龙阁大酒店及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协调并解决合资双方的关系提供帮助。1994年至1997年下半年,在香港4次收受香港天辉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尚先喜港币8万元。

   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于洪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7次收受阎福林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补助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周谦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康平县财政局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世坤人民币4.6万元。

   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9次收受李振忠、王东红人民币4.3万元。

   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申请减免上缴款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周子强人民币4万元。

   8、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财政局实行财政单独收支政策。1997年2月到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秦路捷人民币4万元。

   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秋天至1998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韩兴振人民币3.6万元。

   1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新民市财政局拨付财政收支平衡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于世奇、冯永久人民币3.5万元。

   1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法库县财政局专项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底至1997年,在其办公室等处7次收受吴鼎人民币3.3万元。

   1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百货大楼核定"供销挂钩"政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该百货大楼总经理王万林人民币3万元。

   1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皇姑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徐国谨人民币2.7万元。

   1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预备役师拨付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王隆明人民币2万元。

   1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市属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拨付医疗设备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院院长章亚非人民币2万元。

   16、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实行城建税留置使用政策。1995年秋天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赵建人民币1.9万元。

   1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范凤山、杨军人民币1.7万元。

   1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东陵区财政局追加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李恩生人民币1.7万元。

   1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辽中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7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常广斌人民币1.5万元。

   2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财务公司实行财务业务监督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6月和1997年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长虹人民币1.5万元。

   2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编制税收计划、经费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孙伍乐人民币1.5万元。

   22、被告人李经芳在韩力亲属调动工作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韩人民币1.5万元。

   2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拨付奖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和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2次收受林成义人民币1.5万元。

   24、被告人李经芳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过程中,于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该商业大厦总经理刘芝旭人民币1.2万元。

   2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其所属的培训中心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李宝玉人民币1.1万元。

   2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房产局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8年8月,在香港收受侯伯伟港币1万元。

   2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预算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朱秀英人民币1万元。

   2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教委拨付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白俊生人民币9千元。

   2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拨付医疗设备购置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月至1998年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高俊、汪勤人民币9千元。

   3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追加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8年1月和1999年2月,在饭店2次收受岳敏人民币8千元。

   3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文化局追加专项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孙明山人民币7千元。

   3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军分区拨付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和1999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2次收受赵均、李兴龙、迟振良、王书海人民币7千元。

   3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拨付行政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齐文铎人民币5千元。

   3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公安局追加行政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5次收受张雅琴人民币5千元。

   3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公安局拨付行政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收受杨加林人民币5千元。

   3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城建局拨付城建维护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收受董娜人民币5千元。

   3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文化局追加专项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上半年,在沈阳市新城子区驻京办事处收受王民人民币5千元。

   3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拨付奖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9年6月,在九丰饭店收受曹承彬人民币5千元。

   3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拨付行政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2月和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2次收受李薇人民币4千元。

   40、被告人李经芳为杨铁石在沈阳市财政局内部人员职务调整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收受杨人民币3千元。

   4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物价局拨付行政经费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收受王秀珍人民币2千元。

   4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新城子区招待所拨付专项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收受尹国胜人民币2千元。

   三、挪用公款罪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打入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帐户的公款美元398799.19元,挪至由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雅雪三人在香港成立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至1999年6月才归还。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它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665412元。其中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2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1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1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9783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侦查部门依法扣押被告人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4291662元。其中被告人李经芳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86000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35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47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60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马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宁先杰、李经芳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宁先杰共同索取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550元),与章亚非共同和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29959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美元398799.19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0686540.45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向东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向东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二、被告人宁先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马向东、李经芳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马向东共同索取美元50万元、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1149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先杰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宁先杰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经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6482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453704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李经芳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经芳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于2001年10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561004元;被告人宁先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24257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7700元;被告人李经芳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993253元返还沈阳市人民政府,其余款项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1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向东案的二审裁定。2001年12月19日,马向东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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