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刘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女儿一名。2002年刘某去外地出差时,在外有了情人,与情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赵某知道后,曾多次和刘某理论,要求其停止不道德的行为。刘某不仅不听劝告,还多次打骂赵某,逼着赵某与其离婚,而好让其和情人结婚。赵某不肯离婚,刘某就对赵某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赵某实在难以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赵某,女,34岁,汉族,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被告人:刘某,男,35岁,汉族,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2002年被告人去外地出差时,在外有了情人,与情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与被告人理论,要求其停止不道德的行为。被告人不仅不听劝告,还多次打骂自诉人,逼着自诉人与其离婚,而好让其和情人结婚。自诉人不肯离婚,被告人就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03年8月9日夜间,二人又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趁自诉人睡觉之际,将破损的电线连接到自诉人的脚部,致使自诉人差点送命。
2003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水果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刀攥住,邻居孙某进屋帮助夺下水果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无名指的筋骨被割断,后住院多日,从其腕部取筋才将手指的筋给接上。此事有医院证明为据,邻居孙某、王某、周某均可作证。
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2003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孙某,女,本村农民;王某,男,本村农民;周某,女,本村农民可证明自诉人受被告人虐待已达3年之久。
(2)xx市xxxx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可证明自诉人右手无名指的筋骨被被告人割断。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
xx年x月x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