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沈某因买货车跑运输向孙某借取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约定为两年,两年期到,沈某没有还款,经孙某多次催讨,沈某总是以这两年跑运输不挣钱、又要供儿子上大学等种种借口不还钱。孙某无奈,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沈某发出了支付令。沈某称孙某在一次购买和田玉的时候向其借款46000元,至今未还,且有孙某亲自书写的借条为证。于是向法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书。
支付令异议书
异议人: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X市X X县X路X号,电话:XX X X X X X
异议事项
裁定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和理由
2006年5月10日,异议人沈某确因买货车跑运输向孙某借取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约定为两年。但在2007年l2月,沈某与孙某结伴去新疆旅游时,孙某看中了一块价值46000元的和田玉,因其钱款不够,而刷了异议人沈某的银行卡。孙某在事后亲笔写下欠条,称日后回到家乡即还钱。而今孙某回返家乡已久,但欠异议人的46000元钱至今未还。
基于上述事实,异议人与申请人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xx区人民法院发出的(xxxx)x字x号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断,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沈某
xx年x月x日
附:孙某出具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