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由申请人承包经营本村某某地的鱼塘。然而,县国上资源局要把土地出让给某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某项目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国土资源局的方案作出了批准:周某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鱼塘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周某认为征用土地这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将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于是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 X市X X县X路X号,电话:XX XX XX XX
被申请人:XX省国土资源厅,X X省X X市X X区X路X 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厅长。
请求事项
裁定停止执行X X省国土资源厅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申清人周某与其所在的x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上地承包合同书,由申请人承包经营xxx村某某地的鱼塘。xxxx年x月x日,县国土资源局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鱼塘。然而,政府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要把土地出让给xxx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某项日的建没用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农用地,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然而,省国土资源厅以x国土资(建)〔2008〕 x号文件批准了《xx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X省国上资源厅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鱼塘承包经营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已经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起诉时,X X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x国土资(建)〔2008〕x号文件,开始执行征地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将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停止执行的清求事项,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X X中级人民法院
申清人:周某
X X年 X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