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私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回放
某公司职员李某请甲旅行社安排他一家四口春节期间去海南旅游。汤某告知李某该旅行社春节期间没有去海南的团队。根据李某的意见,汤某又联系了乙旅行社,说明行程及报价情况,经李某本人同意后,汤某帮李某一家订了往返机票,按李某的要求,制定了接待计划,写明了由乙旅行社接待,参加春节期间的海南环岛旅游,甲旅行社收取4人旅游费共计6000元。但乙旅行社接待业务后,瞒着甲旅行社和李某一家,将此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丙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在餐馆用餐时,因粉条中混有碎骨头,致使李某妻子假牙咬断两颗。
李某认为这次旅游价高质低,上当受骗,要求甲旅行社赔偿:(1)依旅行社“海南环岛旅行”平均报价为标准双倍返还超额部分;(2)因安排不当,许多主要景点未游。退还相应费用;(3)适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时间和精神损失。甲旅行社同意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旅行社条例》第36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因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行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行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甲旅行社的汤某应李某至请求为其联系了乙旅行社,经协商后双方制定了接待计划,可见甲旅行社与李某签订了旅游合同,甲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李某一家进行海南环岛游,具体接待工作由乙旅行社安排,即乙旅行社作为甲旅行社一方的第三人,代理甲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然而,乙旅行社违反与甲旅行社的约定,在后者事先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此项旅游业务转给丙旅行社。结果,导游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游客财务受损,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李某有权向甲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应按李某的实际损失确定,主要是退还为参观景点门票以及因导游质量差、伙食费退还的费用,另外,还应赔偿李某之妻假牙受损造成的损失。甲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乙旅行社追偿。
办案中李某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这是目前旅游业消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认为本该高高兴兴去旅游,结果旅游中质量与约定不符,使自己不顺心,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表面上似乎有理。但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中若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同时发生,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李某感到委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予以解决。